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格式和主要内容、投标保证金;
(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五)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
(六)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持下列材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物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5家的,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的正式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持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可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应的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