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制定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
(三)建立并管理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
(四)负责市区物业管理招标的备案管理工作;
(五)处理有关投诉;
(六)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市物业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一)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