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参与解决学生接送车问题的协调工作,督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学生接送车的社会营运企业要切实承担起规范行车的安全责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驾驶员资质合格、车辆不超载等安全事项的落实。
三、实施综合治理,健全接送车安全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切实规范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围绕接送车“人、车、路”三要素,健全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五个方面”的工作机制。
(一)严格审核。公安、交通、教育部门应做好学生接送车和驾驶员准入条件的审核,准入条件必须符合公安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严格执行“99530”标准(接送车辆应是9座以上客车;接送学生应该是车次少、乘客多、存在乘车难的线路或9人以上、接送路程5公里以上的;驾驶员应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安全驾驶经历,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驾驶员“持证上岗”,接送车“挂牌上路”,统一外观标识。
(二)严控源头。公安部门应落实学生接送车和驾驶员户籍化管理措施,详细掌握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接送学生人数、行驶路线及时间等信息。交通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学生接送车进行保养、检测,严防车辆带“病”行驶。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组织学生定点上车,维持上车秩序,防止学生接送车起始点超载等现象发生。
(三)严管行驶。公安部门应做好学生接送车安全行驶管理,从严打击和治理车辆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教育部门应督促学校设立学生乘车组长,协助客运企业司乘人员做好乘车过程秩序维持和安全管理,监督是否有途中搭客、未到终点卸客等现象。
(四)强化监督。安全监管部门应协调公安、交通、教育等职能部门开展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教育部门督促学校落实交通安全教育和学生乘车过程中的细化管理。
(五)加强教育。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宣传,面向社会、面向家长定期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公安部门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客运企业业主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教育部门应督促广大中小学通过开设专题讲座、观看宣传图片等途径,定期向学生讲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学生拒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