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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建委、市房产局、市水利局:在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房产过户及补交河道维护费等费用,符合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减免。

  市外经贸局:做好企业境外上市的政策解释、信息归集和上市准备工作;在招商工作中着重为企业境外上市推介合作伙伴;提供上市国家和地区的参考情况;及时沟通协调国家商务部、省外经贸厅做好外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审批工作;按照规定,协调做好上市企业境外募集资金的外汇调入和结汇工作。

  市商业局:做好商业流通领域上市后备企业的挖掘和培育工作,对商业流通领域上市后备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上市工作需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组织企业上市工作,所属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参照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相关部门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的职责,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推进本地区企业上市工作。

  三、建立企业上市工作定期调度、督查和信息通报制度

  市政府定期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调度会,对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研究解决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责任目标落实。各区、县(市)和开发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每月调度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逐个企业进行研究,帮助企业解决上市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完成上市工作目标。

  市政府金融办要建立上市工作动态专报制度,定期通报全市上市工作动态和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等情况。各区、县(市)和开发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市政府金融办报告上市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引导政策等有关情况,并于每年12月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本地区上市后备企业情况,随时将企业上市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金融办。

  四、签订企业上市工作目标责任状

  市政府将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新增上市企业数量、进入上市辅导期和上市后备资源数量、资本市场融资额(含首发及再融资)等指标量化到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推进企业上市的准备资金,落实企业上市专项扶持配套资金,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帮助企业降低上市成本,多渠道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同时加大对企业上市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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