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委:负责对农事企业尤其是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上市后备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工业和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的发掘、培育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给市政府金融办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并将技改贴息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重点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积极配合市政府金融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出具所出资上市后备企业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的批复及相关文件,积极研究和培育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上市。
市发改委:对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支持。
市财政局:每年预算统筹安排2000万元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对我市在境内外新上市融资的企业按《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和《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规定,给予企业补助和奖励。
市规划国土局:指导、监督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做好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和用地审批工作;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免收变更登记费;对上市公司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及时办理有关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
市工商局:参与组织上市后备企业培训;引导具备条件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着眼事前规范,避免因变更登记事项或因违法被处罚而影响上市;支持、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工商登记方面问题,完善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手续,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及时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文件;对企业上市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市劳动保障局:依法督促上市后备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规范和解决存在的劳动保障问题;及时出具企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
市环保局:加快对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的工作进度,依法及时协调出具环评报告的批复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