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7号)和全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同时指定或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企业上市工作,把精通业务、熟悉政策、责任心强的骨干力量,充实到上市工作机构中来。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8〕31号)精神,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制定全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上市业务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券商等中介机构联系和沟通,并对其在我市的执业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负责全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总结分析上报全市上市工作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对全市信息产业类企业资源进行调查和筛选,及时推荐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将信息专项资金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
市科技局:对全市高科技类企业资源进行调查和筛选,对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上市意愿强烈的企业,及时推荐纳入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会同市政府金融办给予扶持和培育,为国内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储备优质上市资源;将科技专项资金向高科技类上市后备企业倾斜。负责“新三板”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制定推进“新三板”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新三板”上市业务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会同有关部门解决企业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