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9〕4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因市区行政区域管辖权的调整和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2006〕36号,根据镇政发〔2007〕85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含南山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分别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管理部门、南山风景区管委会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对裁决不服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