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发布和报送制度。各地区、各部门使用的有关经济总量和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应以政府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新闻、出版等部门只能使用依法公布的统计数据。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过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和备案。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经济工作和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应抄送给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6、不断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设,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基本单位名录库是实施各项统计普查和调查的基本依据。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等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配合和支持政府统计部门搞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确保同级调查单位数据完整。要保证政府统计机构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正常维护和更新。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要依照《
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统计登记。
7、积极做好统计服务。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监测和评价制度,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统计信息,创新统计产品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方式,为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有针对性的统计服务。
三、加强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统计体系
8、加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和任用。要选拔和配备熟悉统计业务、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在选拔、任免和调配政府统计机构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求上级统计机构的意见,配齐、配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重视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
9、加强各级统计机构建设,充实统计队伍。市级统计机构要在2009年上半年前组建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机构和普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市和各县(市)区应组建统计执法机构和数据处理机构。根据省政府《决定》关于各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人员配备要求,东港市、凤城市和振兴区,统计人员应达到25人左右;宽甸满族自治县、振安区、元宝区,统计人员应达到20人左右;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和振安区要配备负责县域经济统计的专职人员。所需人员可采取在本地区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也可采取临时聘用统计人员的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