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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丹政发〔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是政府对经济社会实行宏观调控管理、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新的形势下,统计工作职能重要,责任重大,作用更加突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省政府《决定》的重大意义,真正把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重视和发挥统计部门的积极作用,提高科学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能力,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2、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工作负总责。在制定有关重大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发挥统计部门参谋助手作用。要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发展,经常听取统计部门的汇报,过问统计工作,帮助解决好统计工作和统计队伍建设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从组织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积极维护统计机构的权威。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保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维护政府统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牢固树立统计法制观念,带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能。
  二、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不断提升统计工作水平
  4、逐步完善统计方法制度。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强化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和公布制度,规范统计数据的发布与使用。坚持和完善GDP及主要数据下管一级制度,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评估、审定下一级统计数据。建立并严格实施数据质量责任制和统计数据评估审核办法,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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