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可行性报告。
⒊筹建工作方案。
⒋出资人协议书。①企业出资人名录;②自然人出资人名录;③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④企业法人出资入股决议;⑤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⒌出资人承诺书。
⒍筹备工作委托书。
⒎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⒏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⒐市、县两级政府的审核文件。
⒑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县级政府需向市金融办报送如下基本要件:
⒈县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⒉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⒊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要件。
(三)公司开业申请基本要件。
⒈开业申请书。
⒉筹建期间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决议。
⒊筹建工作报告。
⒋公司章程。
⒌具有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⒍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⒎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⒏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承诺书。
⒐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
⒑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⒒组织结构图。
⒓经营计划。
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⒕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⒖具有资格的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发起人或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⒗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⒘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报送材料的格式要求。
报送材料一式6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关于××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的字样,申请材料须列明材料目录,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五)筹建及开业时限规定。
筹建时限:
⒈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意见签发之日起6个月。
⒉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筹建延期最长为90日。
⒊筹建期届满前需提交开业申请,逾期则筹建批复失效。
开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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