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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做好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法经营。
  市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依法加强监管,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三、工作程序
  ⒈各县(市)区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工作,按省里要求向市金融办报送试点申报材料。
  ⒉市金融办对各县(市)区政府试点申请方案进行复审,代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报送省政府金融办。
  ⒊省政府金融办及省政府审查意见,各类筹建或开业的相关文件,由市金融办负责传达给各县(市)区政府,并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四、试点公司运作指引
  (一)公司设立及股东资格的基本条件。
  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均不得超过2亿元。
  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⒊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管人员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不能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承受能力。
  ⒋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管人员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⒌向小额贷款公司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⒍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在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5‰间,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⒎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其企业净资产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须达到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2年连续赢利,且2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⒏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⒐股东持有股份,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管持有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东转让或外部投资者购入股份需报市金融办同意并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二)公司筹建申请基本要件。
  公司筹建工作小组需向县级政府报送如下基本要件:
  ⒈筹建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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