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做好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关于做好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做好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部署,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以及省政府金融办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辽金办〔2008〕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向农村,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和组织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作为充分发挥民间资本融资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和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有力措施抓好落实。凤城市、宽甸县、振兴区、振安区在2009年设立3至4家小额贷款公司,元宝区设立3家小额贷款公司,东港市、合作区设立1至2家小额贷款公司。
各县(市)区政府指定一个专门部门代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工作,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承担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辖区公安、工商等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防范风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试点申请方案复审,提出意见并报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协调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