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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的意见
(淄政办发〔2009〕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市场管理,规范液化气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防范液化气安全事故,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燃气法规和液化气钢瓶管理规定,现就我市液化气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气源管理,从源头控制液化气质量
  目前,市场上液化气生产企业较多,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严把气源关,选购液化气时,必须要求供气单位提供本批次产品合格证和液化气组分报告,确保液化气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在充装、销售液化气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控制,不得掺混次品、缺斤少两或出售残液超标的液化气,损害用户利益。液化气运输单位要主动向液化气经营企业提供盖有液化气生产企业公章的产品合格证和液化气组分报告,对不按要求提供液化气产品合格证和液化气组分报告的,液化气经营企业不得接收。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对液化气运输安全和液化气质量的监管,不定期检查液化气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抽样检测液化气质量,确保液化气运输安全,液化气质量符合要求。
  二、加强站点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严格开展液化气经营企业“三证”年检,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措施,严格按照国家燃气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年检工作。对液化气经营企业存在的安全设施未检测、气瓶超期未检测、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等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加强安全隐患跟踪复查,对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完善的,要依法撤销其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通过“三证”年检,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和水平,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液化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加快实施淄川、博山、临淄、周村四区的液化气供应点建设工作,扩展液化气供应网络,扩大供气服务范围。液化气站点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是全市公用事业重点工程,要按照市公用事业局《关于2008年度重点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用3年时间,在全市设立200处规范的液化气供应点,取缔原有私设的不符合要求的供应点和流动气贩供应点,逐步形成健康有序安全的液化气供应网点。按照计划,2009年在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建设80余处液化气供应点,进一步扩展液化气供应网络,扩大供气服务范围。有关区、乡镇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液化气站点建设和更新改造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液化气站点建设和更新改造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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