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要积极推广热电联产机组低温循环水等供热技术应用,用1-2年的时间,对10万千瓦以下的热电联产机组进行改造,充分发挥现有机组潜能,实现能源综合利用,提高集中供热覆盖率。要积极推广应用地源热泵、太阳能等新型供热方式,严格控制新上燃煤供热锅炉。
五、积极稳妥推进供热分户计量工作
(一)加大对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管力度。供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新建建筑供热分户计量配套建设的管理,履行供热分户计量工程监管职责,确保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按照供热分户计量的要求,实现安装供热分户计量设施装备率100%。
(二)稳步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按照“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大分户改造、分户计量工作力度。2009-2010年采暖期前,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市供热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试点,每个区县试点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三)抓好供热计量配套政策建设。市供热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热计量装置的市场管理,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严把市场准入关,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物价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办法,为实现供热计量收费提供依据。
六、完善监督,强化服务
(一)加强供热质量监督。各供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热源企业蒸汽供应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优先保证居民采暖用汽。加强对供热企业供热温度的检查和供热投诉落实情况的督查,不断提高供热企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率。对单元用热率达到70%以上的住宅,采暖期内用户室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单元用热率30%以上、70%以下的住宅,采暖期内用户室温必须达到供用热双方协议约定的供热温度;单元用热率达不到30%的住宅,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
(二)加大供热执法力度。各级供热管理部门要加大供热工程建设、供热经营管理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违章建设行为,维护供热工程建设和市场经营秩序。依法打击盗水、盗热、破坏供热设施等违法行为,确保供热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三)严格供热服务质量考核。每年采暖期结束后,供热管理部门要对供热企业合同履行、供热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服务、用户投诉等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和许可管理的依据。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营造供热行业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提高供热全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