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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的意见

  4.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等,推广省柴节煤灶;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广居民太阳能产品,在南部山区开发利用风能,在有条件的社区、居民小区充分利用地热资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建委、市政府节能办)
  5.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推广节能服务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重点耗能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技术服务咨询机构。(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政府节能办、市工商局)
  (二)节约用水
  1.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管理。积极探索差别水价制度,对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完善节水措施,积极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责任单位:市水利与渔业局)
  2.推进城市节水工作。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提高城市绿化使用中水、雨水的比率。大力推广节水型器具,重点抓好机关、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用水单位的节水型器具推广和使用工作。(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水利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3.推进农业节水。进一步加强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抓好节水防渗渠道建设,推广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喷灌、滴灌等农业节水灌溉方式及雨水集蓄利用、自动化管理等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增加节水作物品种,扩大种植面积。(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
  4.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缓解水质性缺水。(责任单位:市水利与渔业局)
  (三)节约用地
  1.严格按照《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拓宽经济发展空间的政策规定(暂行)》(淄发〔2008〕12号),加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加强用地规划管理。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统筹安排,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整合零星土地资源,支持企业合理利用存量土地进行项目建设,严格实行新上项目建筑容积率和非生产性用地控制,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和使用地下空间,对所有新增项目实行严格的用地预审和建后审查制度。(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经贸委)
  3.加快推进“两个集中”。推进工业企业向集聚区集中,争取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中心城区东部化工区的搬迁改造。 推进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 开展农村村庄整理,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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