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
《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2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管理,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建设、保护、使用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兴办,向社会开放,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开发、传播和服务功能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及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以纸质、音像、胶片、电子、网络等为载体形式的信息和知识的记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保护、使用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年度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新闻出版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共图书馆。
鼓励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内部图书馆以及其他各类图书馆向社会开放。
鼓励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文献信息资源和资金、设备。捐赠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发展需求和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设置公共图书馆,并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人口密集区域设置公共图书室或者公共图书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