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接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凡在系统内开展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凡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到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登记,与其他部门调查重复的,不得向基层布置调查;到期后的统计调查项目未经备案或审批,不得继续调查。
2.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发布和报送制度。各部门使用的有关经济总量和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应以政府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新闻、出版等部门只能使用依法公布的统计数据。各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过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批准和备案。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经济工作和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本行业有关统计、财务和业务方面的数据资料。凡经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批准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报表,各部门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抄送给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3.逐步建立全行业统计制度。各部门要在各类普查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行业的统计制度。凡是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都要把调查范围扩大到全行业。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
4.建立部门参与大型普查工作制度。相关部门和行业要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大型统计调查活动,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普查工作,共同完成普查任务,共享普查成果。
5.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各部门要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清理,取消非法报表和重复的调查项目,改进和完善部门统计指标体系。对一些当前还没有统计到,而对宏观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的数据,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联合开展调查。
四、进一步推进部门统计法制建设和统计基础建设
1.加强部门统计法制建设。各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统计的水平。要加强对部门重要统计数据的执法检查,建立部门统计巡查制度。要在系统内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各部门领导要支持和监督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避免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