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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丹东市高速公路和铁路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丹东市高速公路和铁路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丹政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丹东市高速公路和铁路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丹政发〔2009〕3号)从即日起废止。高速公路和铁路征地补偿标准一律按《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5〕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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