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取定,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钢材、水泥等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取定。
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
3、调整方法。
(1)招投标工程的价格调整方法: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非招投标工程的价格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基础,当涨、跌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承担幅度值在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具体幅度值由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期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有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文件的,调整幅度超过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按实调整。
施工机械使用费中包含的燃油按本条(一)项的规定调整。
三、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四、招投标监督机构在办理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应查看工程造价风险分担约定内容,如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应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应办理施工招标文件备案。
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发现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风险分担约定内容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整改,未整改的施工合同不应办理备案。
五、本规定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