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制定我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原则。考核的标准为:
(一)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县(市、区)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符合上述3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考核办法和程序为: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土地变更调查,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对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较差的县(市、区),市国土资源局要提出整改要求,加强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