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指导因灾严重受损住房的拆除清理。指导各地依法依规拆除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住房,及时清理废墟,加快实施原址重建。
大力实施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严格执行住房重建规划和施工计划,倒排工期,所有重建项目要在6月底前完成前期准备,限期开工。
加强政策指导和协调。灾后城镇住房产权关系复杂,居民收入差异很大,利益诉求多样,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化解矛盾、疏导群众情绪,争取广大城镇居民对住房恢复重建政策的理解和支持,积极投身重建美好新家园。
(二)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文件精神,以实物配租为主,结合发放租赁补贴,确保完成2009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制定《2009-2011年廉租住房规划》和2009年廉租住房工作计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土地等部门,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和配套资金,做好2009年廉租住房项目申报工作。加快推进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创新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加大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安居住房中配建廉租住房力度;强化现有公房改建和转换为廉租住房;努力通过政府长期租赁市场住房转租给保障对象,将租赁补贴保障方式转换为实物保障;探索以优惠价格出售廉租住房;指导各地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扩大保障范围。
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工程。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抓紧摸清底数,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妥善补偿与安置拆迁居民,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
积极探索解决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指导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发展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家庭的住房问题;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多方式提供符合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农民工住所。
(三)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媒体全面、深入、客观反映房地产市场,重点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出台后,市场出现的积极变化,增强购房置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各类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宣传和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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