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柏林区、杏花岭区、小店区、阳曲县5月底前,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晋源区6月底前上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
(二)各县(市、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应根据批准方案在15日内上报关闭煤矿名单和关闭协议。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和关闭协议进行核实,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按关闭煤矿数量拨付转产、补助资金。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兼并重组企业资源采矿权价款核准、征收,办理兼并重组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参与兼并重组整合、单独关闭矿井的资源价款,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核实动用储量并提出返还资源价款数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组织返还。资源价款中属于上交省财政的,由市国土、财政部门协调办理。
(四)批准进行改造的兼并重组矿井,由市煤炭局组织进行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或初审上报工作;对不进行改造的兼并重组煤矿,及时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涉及国有资产之间或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的兼并重组整合煤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
(六)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由市工商局及时办理名称预核准审查上报工作。
(七)批准进行改造的兼并重组矿井,由省煤监局太原分局办理安全专篇审查批复或初审上报工作;对不进行改造的兼并重组煤矿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八)批准进行改造的兼并重组矿井,由市环保局办理环评报告审查批复或初审上报工作。
(九)各县(市、区)政府于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兼并重组关闭煤矿任务并移交国土部门。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闭年度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二)各县(市、区)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未报批之前,原则上所属煤矿要全部停工停产,停办证照延期变更等手续,停办30万吨/年以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三)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所辖煤矿进行调查摸底,严格按照省煤炭局制定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大纲组织编制本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方案。
(四)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确需利用关闭矿井生产系统的,待重组整合设计批准后,按设计要求恢复利用。
(五)煤矿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检查,加强监管,对停产停工矿井加封上锁,遣散工人,昼夜盯守,严防私自组织生产和任何井下作业(井下通风排水除外)及以拆设备名义组织生产。对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无条件关闭,不予退还价款,不予拨付转产、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