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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在因地制宜、成片重组整合关闭一批、产能置换改造一批后,完成下达的保留矿井数,提高单井水平,达到国家即将出台的晋陕蒙一类产煤地区开办煤矿企业准入标准(甲级标准:企业煤炭生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吨/年,所属煤矿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80万吨/年;乙级标准:企业煤炭生产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煤矿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否则不予批准,其煤矿和资源由其他整合主体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整合。
  四、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编制与实施 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总量适度、优化布局、关小上大、提升水平原则和市下达的保留煤矿数,尽快编报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方案应以省煤炭局与各县(市、区)对接完成的兼并重组整合规划为基础,结合各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赋存情况、矿井开发现状,在确保不突破保留矿井数量和所属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前核定批准产能的前提下,明确保留矿井数量、名单、井型规模及矿井布局和关闭矿井数量、名单及关闭期限及兼并重组整合主体。地方骨干矿井作为主体的应在成片重组整合关闭一批、产能置换改造一批后,达到国家即将出台的晋陕蒙一类产煤地区开办煤矿企业准入标准。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保证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按照晋政办函〔2008〕168号文件规定,市兼并重组领导组组织市煤炭局、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报送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进行初审,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兼并重组整合中关闭矿井奖励政策 
  (一)未参与兼并重组整合关闭的煤矿缴纳的资源价款,按核减动用储量后的剩余储量退还资源价款。
  (二)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关闭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每关闭一座煤矿市政府拨付转产资金500万元,补助20万元,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
  (三)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优先安排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用于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转产转型等。
  (四)市财政局、发改委积极争取省政府预算内投资支持和专项资金支持,对各县(市、区)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转产转型、煤矿地质勘探等项目,优先安排补助或贴息资金。
  (五)市国土局、市供电局等部门在煤矿转产转型用地指标、转产过户费等方面对县(市、区)政府给予支持。
  六、工作程序及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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