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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   员:刘 豹 (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双斗 (市煤炭局总工)
        孟和平 (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杨桂梅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海森 (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副局长)
        张东升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王成锁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赵山成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学荣 (太原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
        董 良 (小店区副区长)
        高 伟 (杏花岭区副区长)
        王静恩 (万柏林区副区长)
        高二虎 (晋源区副区长)
        禇宇平 (古交市副市长)
        张晋涛 (清徐县副县长)
        王春龙 (阳曲县副县长)
        张 磊 (娄烦县副县长) 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办公室主任:王宇魁(兼);办公室副主任:王双斗、孟和平、杨桂梅、李海森。

  各县(市、区)政府、各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也应成立相应机构。
  二、目标任务 
  依据省政府下达我市兼并重组整合保留煤矿指标,到2010年底全市保留地方煤矿50处。各县(市、区)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后的保留矿井数不得突破以下目标:古交市24处、清徐县7处、娄烦县8处、晋源区2处、万柏林区1处、杏花岭区2处、小店区1处、阳曲县1处、市国资委4处。各县(市、区)今年上半年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上报工作。重组整合方案按2010年目标制定,一步到位。
  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炭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实现以综采为主机械化开采。
  三、兼并重组主体资格标准 
  地方骨干煤炭企业现已具备300万吨/年生产规模,且至少有1个120万吨/年机械化开采矿井的,可作为煤矿兼并重组整合主体;其他地方骨干煤炭企业(矿井)作为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的,原则上应有1个生产规模在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作为支撑。以上地方骨干煤炭企业均应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所属煤矿具有从事3年以上煤矿生产经历;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有保障;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管理中型以上煤矿经历,煤矿相关专业(指地质、测量、采矿、通风、安全、机电及运输专业等)技术管理人员占全部职工比重15%以上;所属煤矿近3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及所属煤矿矿山环境生态良好;积极参与地方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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