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优惠政策》的通知
(丹政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优惠政策》业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优惠政策
为加快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建设和发展,鼓励中外投资者入驻基地,尽快把仪器仪表产业培育成我市的支柱产业,打造中国仪器仪表生产基地,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入驻基地企业,政府给予注册资本10%的补贴;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增加5%的补贴。
二、入驻基地企业可以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也可先租后购。其中租用基地提供的标准厂房,前2年免收租金,后3年按基地厂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如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只收取建筑成本。
三、入驻基地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5年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四、对入驻基地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由权威专家领衔的重点实验室,给予30~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按其实验设备或工程建设投入,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实验室,3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五、对基地内企业免收市级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为入驻基地的企业协调解决流动资金贷款。
七、对入驻基地企业发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由基地管委会给予适当补贴。
八、对入驻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由基地管委会给予贴息2年。
九、基地管委会为每户入驻基地的企业提供2套住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衔专家免费使用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