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委会中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代表由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推选;
(二)专家代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推选。专家代表原则上不包括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国家公务员;
(三)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不能由政府及其部门的代表替代;
(四)单位代表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中推选。
第十四条 管委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管委会会议,参与管委会决策;
(二)参加管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管委会内,被推举担任相关职务和推举其他委员担任相关职务;
(四)对住房公积金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五)对管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五条 管委会委员的义务和责任:
(一)遵守管委会章程和各项制度,完成管委会的工作任务,执行管委会的决议,维护管委会声誉;
(二)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代表职工意志,反映职工要求,维护职工利益,发表审议意见或管理建议应当客观、具体、可靠、公正;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收集和掌握有关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问题,积极为管委会决策提供法规政策和专业技术知识咨询;
(四)学习相关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积极宣传住房公积金的法规和政策。
第十六条 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加强对委员履责情况的考查。对不称职或不适宜担任委员的,由管委会或省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解聘建议,提请市(州)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对单一议题的研究、讨论,可采用书面征求全体委员意见的形式决定。
第十八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会议须有3/4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熟悉情况人员携带书面意见参加会议,被委托人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管委会实行依法决策、自主决策、民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委员对审议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经管委会全体委员2/3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