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区管委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1人。其中,省级单位占1/3,成都市占2/3。
第五条 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日常事务工作,由市(州)建设(房地产、房改)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它部门(单位)负责(以下简称管委会办事机构)。管委会办事机构应在本部门(单位)内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人由所在部门(单位)领导担任。
第六条 管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章 管委会职责
第七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市(州)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处理意见;
(八)对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决定或监督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九)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请;
(十)审议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及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行为和资金运作进行监督;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向主管部门提出更换建议;对不称职的管委会委员提出解聘建议;
(十三)听取管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形成相应决议和处理意见;
(十四)对委员进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培训,组织委员进行调研和考察,提高委员的决策能力;
(十五)需要决策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筹备、承办管委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档案资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