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川建发[2009]9号)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为完善我省市(州)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四川省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市(州)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工作行为,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
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履行决策职责,对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代替管委会行使决策职责。
第二章 管委会的设置
第三条 各设区城市和民族自治州,应以行政区域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管委会的设立须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建设厅备案。
管委会换届与政府换届同步,在市(州)人民政府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条 管委会由不超过25人的委员组成。其中,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建设(房地产、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缴存单位代表占1/3。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