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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步骤
  专项整治从即日起至今年4月20日结束,按以下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3月20日)。各级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3月21日至4月12日)。各级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此基础上,各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责令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和措施,并制定火灾应急预案;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整改。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4月13日至20日)。各级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实地抽查验收。对照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市级实地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区,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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