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对经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核的中期票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到省财政厅、国资委审核同意的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中期票据簿记行根据省财政厅、国资委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加盖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三方印鉴的支付凭证,将中期票据资金拨付至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省财政厅实行双印鉴管理的铁路建设资本金账户。
(五)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按《铁路建设专项资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转拨资金。
第九条 经省财政厅、国资委审核批准,中期票据按规定必需支付的发行费用(承销费、登记托管费、兑付费、评级费、律师费)一次性从中期票据资金中预提,按资金支付规定分期审核支付。预提经费不得用于与发行费无关的开支。
第十条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偿债备用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设立偿债备用金专户,用于中期票据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偿债备用金专户资金来源包括项目营运收益、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及利息收入(含中期票据资金利息、偿债备用金专户利息)。
(一)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将中期票据利息(按年)、项目营运收益直接上缴偿债备用金专户。
(二)项目营运收益和中期票据利息不足以支付中期票据本息的,由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国资委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另行安排资金至偿债备用金专户。
(三)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足安排的,按政府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由一般预算依法调出资金至偿债备用金专户。
第十三条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在每年中期票据本息兑付日的前30个工作日,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偿债资金拨付至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由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及时通过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向投资人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