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其它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应对重点培育企业实施倾斜。
(九)规范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相关税费的缴纳。重点培育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施股权与资产收购、兼并和转让等事项,且所收购、兼并、转让的股权与资产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其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十)解决重点培育企业对土地的需求。市规划和国土房产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加强与市贸易工业部门、上市培育办的沟通协调,充分考虑我市每年已改制上市企业以及重点培育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合理制定年度产业发展土地供应计划;开展土地供应“招拍挂”工作时,积极组织已改制上市和重点培育企业参与;现有产业集聚园区及各种存量调整产业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已改制上市及重点培育企业进驻。
鼓励和支持各区政府按照土地集约利用原则,以政府投资或已改制上市及重点培育企业联合投资建设等方式,规划建设上市公司总部大厦,或将旧工业区改造为上市公司总部基地,解决已改制上市及重点培育企业总部办公与研发场地问题。
(十一)妥善解决重点培育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确权、不规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其它各种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作个案处理,或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十二)给予重点培育企业产品检验检测费用优惠。市属检验检测机构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标准查询、特种设备检测等技术服务时,在国家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予以减免。
(十三)加大对证券会计法律等上市培育中介机构的扶持力度。市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1号)的规定,加快落实扶持我市高端服务业,特别是证券、会计和法律等行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各类上市培育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为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专业配套服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为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股权交易托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以及相关专业服务联盟实施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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