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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编制专项规划。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以及“十二五”总体规划架构要求,组织编制重点产业、特定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使之成为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领域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确定,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四)编制区域规划。进一步完善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区、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区和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保护区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东北亚经济贸易开发区、两大平原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和高新科技产业集中开发区等发展规划,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修编和起草。

  (五)编制市县级规划。要强化空间布局和约束功能,突出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等重点内容,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市县级总体规划由当地政府负责编制。

  (六)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制定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改革规划管理体制,创新规划编制方式,规范规划编制程序,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由省发改委负责组织推进。

  三、进度安排

  主要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和前期研究阶段):2009年4月至6月底。向省政府汇报编制“十二五”规划工作安排,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研究确定重大调研课题,通过公开招标、直接委托等形式开展研究工作;研究确定编制专项规划领域,初步确定各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做好“十一五”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分析评估工作。

  第二阶段(基本思路研究阶段):2009年7月至12月底。研究确定全省“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组织召开市地、部门及企业家座谈会,征求对规划基本思路的意见和建议;委托省科顾委组织专家对基本思路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听取省人大财经委和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

  第三阶段(纲要框架研究阶段):2010年1月至6月底。根据国家“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和省委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建议,起草形成全省“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框架;完成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做好相应的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广泛开展咨询论证、加强各方面的协调和衔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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