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
(市政发[2009]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十项措施的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抢抓机遇、扩大投资、促进消费、确保增长的要求,针对列入西安市2009年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以提高基本建设程序的顺畅性、时效性,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为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机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手续办理
(一)由市发改委牵头,对于重点项目在手续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中遇重大问题难以解决时向市政府请示,由市政府协调解决。同时,市发改委应进一步加强组织对重点项目单位办事人员的手续办理知识培训工作。
(二)市发改委在重点项目确定后,应向重点项目发放绿卡,并及时将项目册送达各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持有绿卡的重点项目应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手续办理,并派专人负责项目手续办理。
二、简化优化工作程序,缩短手续办理周期
(三)对于须审批、核准的重点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在项目审批和初步设计阶段,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对凡属外商投资的鼓励类、允许类投资项目的核准,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下放至我市13个区县发改委和四区两基地、国际港务区管委会。
(四)本市内适用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其备案权限下放至我市13个区县发改委和四区两基地、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其权限等同于市发改委。同时,取消备案所需前置条件,由项目单位直接到项目所在区县发改委(四区两基地、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申办备案手续。该备案手续作为受理办理规划、土地手续的依据。备案时限为5个工作日。争取省级以上(含省级)资金补助或金融机构贷款特别要求的项目仍由市发改委备案。
(五)对重点建设项目需新增用地的,国土部门提前介入进行项目用地预审。符合国家、部、省相关规定的,国土部门应积极协调向部、省申请先行用地。项目实施单位取得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后,可先行申请办理后续规划、建设手续。用地预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