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
(三)向热带高效农业主产区倾斜,向优势特色产业以及农产品冷藏、加工、沼气等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四)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
(五)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势结构,机具配套,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六)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根据我市农业发展和农民购机需求,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的农民,2009年度中央、省和市地方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实施范围覆盖全市2区6镇和地方农场。项目规模,我市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计划投资15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000万元,市财政配套补贴资金约500万元)。
五、补贴农机具种类及补贴机具的确定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09年,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粗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2大类农机具。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在《海南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12大类38个小类138个品目)外,增补适应我市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3个品目的农机具一并列入执行(详见产品目录)。用于《海南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的非通用类目录10个品目的补贴资金,不能超过中央年度下达资金总额的15%。
六、补贴对象及补贴率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本市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含地方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农牧渔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生产、冷藏、加工企业。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配套购置农机具的(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农业冷藏、加工企业及沼气服务机构等;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贴的购机者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他方式确定。
(二)补贴率和补贴数量
按照《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海南省财政厅 农业厅制定的《海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琼财农[2005]1302号)和海南省《2009年农业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使用中央资金或地方资金的补贴率总体上继续执行30%的补贴比例。使用中央资金或地方资金补贴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补贴限额可提高到7万元。同品种、同基本配套的不同生产厂家的机具,实行统一定额补贴。根据我市农业及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我市重点推广的不同种类的机具采取不同的补贴,一是水稻育插秧机,使用中央财政补贴(30%)或省财政的补贴,其补贴机型、补贴率、补贴金额按《海南省200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执行。在此基础上,利用市财政资金给予累加补贴(其中市地方补贴40%)。二是水稻大型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在使用中央财政补贴(30%)资金的基础上,利用省或市财政资金给予适当的累加双补贴50%(地方补贴单机最高不超过3万元)。三是重点推广适应山区的4-15匹马力(微耕机、耕整机、手扶拖拉机)、小型水稻收割机(0.5≤喂入量≤0.8)和高效农业植保机,在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用本三亚市财政资金再累加双补贴55%(地方补贴25%)。四是三亚市增补的3个品目的机具,即海南金鹿工农16K-1型拖拉机(单缸机补贴5000元);微耕机1WG4型和骏驰水稻脱粒机两种,用三亚市财政资金单补贴30%,其他享受过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不再享受省、市财政补贴。对目录内同一类别的产品实行统一的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