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专项由省科技厅宏观管理,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管理监督,科研院所为主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
1、确定基本科研专项年度经费及分配方案,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科研活动;
2、审核科研院所自主选题项目,下达自主选题项目计划;
3、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基本科研专项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估;
4、指导并督促科研院所加强科研管理制度建设,监督自主选题项目实施、验收及经费合理使用。
第六条 科研院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指导、监督科研院所自主选题项目工作;
2、审核科研院所自主选题项目;
3、监督、检查科研院所自主选题项目执行情况和基本科研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4、指导、督促科研院所及时做好自主选题项目的验收和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 科研院所主要职责:
1、根据本单位确定的公益科研方向,制定科研与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前瞻布局,组织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2、负责基本科研专项的项目遴选和经费使用,做好自主选题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验收结题工作;
3、及时做好基本科研专项的项目和经费安排及验收结题的报备工作,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开展基本科研专项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4、建立健全基本科研专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和资金的合理安排和安全有效。
第三章 预算安排与考核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研院所的基础条件、技术优势、科研能力等要素和自主选题研究情况,以及基本科研专项使用绩效评估结果,确定各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年度预算额度。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专项使用实行绩效评估制度。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对科研院所使用基本科研专项从事科研活动成效进行一次评估,重点评估院所管理水平、项目组织、科研绩效、带动效应等内容。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基本科研专项年度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专项使用绩效评估引入专家咨询机制。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