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科计〔2009〕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规范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的管理,现将《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福建省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进一步推进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不断增强其科技创新能力和公益服务能力,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人事厅《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闽科政〔2008〕39号)精神,设立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经费专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专项)。为规范基本科研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专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院所开展符合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具体包括:
(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提升科研院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瞄准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
(三)围绕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有重要应用前景或重大公益意义,有望取得较大突破或发现的技术研究。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专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自主选题,自主管理。基本科研专项的使用依托科研院所已有的科研条件、设施和环境,由科研院所自行选题,自主管理。重点支持有助于科研院所发展优势学科、有利于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科研项目。
(二)稳定支持,重在持续。基本科研专项稳定支持科研院所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研活动,突出学科优势,持续培育,提升科研院所科研能力。
(三)定期评估,滚动调整。规范并加强对基本科研专项使用绩效评估,并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基本科研专项根据科研院所年度考核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绩效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差别支持,不搞平均分配。
(四)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基本科研专项应当纳入科研院所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台账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