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1、《外国人就业花名册》(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居留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出资方、公司总部签发的委派书(需写明期限,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外国人就业证》原件(需换发新证的应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免提供第4项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表工作证》。
(四)遗失补发《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补发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五)《外国人就业证》信息变更:
1、《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证》原件(需换发新证的应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国人就业证》原件。
法律依据: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
七条、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
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