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免提供,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表工作证》);
(6)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2、就业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可免就业许可,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Z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3、外国人在本市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重新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居留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办外国人就业证的原因报告(原件1份,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与在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外国人就业证》注销证明;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免提供(2)、(3)项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免提供(3)项材料,但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就业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免提供(3)项材料,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表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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