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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聘用意向书(原件1份,双方签字盖章),或出资方、公司总部签发的委派书(需写明期限,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原因报告(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

  6、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免提供1、2、3、4项的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免提供1、2、4项的材料,但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

  (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

  1、已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

  (2)职业签证或市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就业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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