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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02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3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二十八条

  (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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