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02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
十九条;
(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3项;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
二十八条;
(四)《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
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