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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全体社区居民公告。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在一个月内依照规定补选。补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候选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

  补选时,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组织另行补选。全体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另行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的期限组织补选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组织补选。

  补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八条 居民小组会议可以更换居民小组长或者居民代表。更换方式的确定应与原选举方式一致。

  本小组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认为居民小组长或者居民代表不称职,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居民小组长或者居民代表的居民小组会议由居民小组长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召集。本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补选居民小组长或者居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

第九章 违法选举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打砸票箱,扰乱选举现场,造成选举工作中断的;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的选民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制止,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区(市、县)选举指导组给予警告;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四十条 对破坏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有权向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及时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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