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其程序: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宣布选举大会开始;
(二)选举工作人员到位;
(三)清点人数,宣布应到和实到人数及本次选举的有效性;
(四)候选人逐一与居民代表见面;
(五)检查密封票箱;
(六)居民代表依次领票、写票、投票;
(七)打开票箱,分检选票;
(八)宣布领回、发出、收回选票数,最低当选票数,有效票数、无效票数、弃权票数,当众处理多余选票;
(九)唱票、计票人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唱票、计票;
(十)密封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十一)主持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签章;
(十二)宣布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及选举结果;
(十三)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讲话;
(十四)宣布选举大会结束。
第三十条 因文盲或手疾、眼疾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原则上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代写员代写选票。如本人要求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票,须提出申请,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可委托除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人代为填写选票。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居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第三十一条 每次选举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各职位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
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具体的认定细则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 选举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十五日内组织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的候选人、另选人得票数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并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数多的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