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竞选
第二十三条 选举日前,允许候选人开展竞选活动。竞选活动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可采用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形式,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一切竞选活动。
第二十四条 组织介绍,即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通过社区板报、公开栏、公开信等形式,向选民或者每户介绍候选人情况,包括简历、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工作能力和本人特长、当选打算及承诺等。为便于选民辨认,体现选举真实性,组织介绍时,应将候选人情况和近照一并公示,或者将候选人近照印制在候选人情况介绍信上。组织介绍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第二十五条 自我介绍,即候选人在预选大会或专门召集的竞选会议上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提问;也可以在指定的竞选专栏上张贴竞选要点。
第二十六条 竞选人发表竞选演说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作出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不得搞人身攻击、诋毁他人。
第七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具体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愿确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从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投票选举准备:
(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二)准备票箱和选票;发放选民证;制定、张贴选民投票须知;编制投票流程图和选民花名册;布置投票场所;设立验证处、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形成选民投票通道;讨论决定投票有关事宜;
(三)公布投票选举时间,选举大会、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地点及开箱计票时间。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应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便于投票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进行投票。投票站投票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对于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便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于当日集中到中心投票站开箱计票。由唱票、计票人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由主持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作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