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居民代表数额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的原则确定。每个居民小组选出的居民代表不得少于二人、多于三人,每个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五十人。
第十八条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选举时间应安排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前进行。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选举以居民小组为选举单位,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采取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小组登记的选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
投票时,本小组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居民、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另选人或者不确定候选人选举的被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选举结果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五章 候选人产生
第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科学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居民代表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候选人提名应按主任、副主任、委员职位分别提出,不分职位混合提名无效。每一选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提名的各职位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应选名额。对选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直接提出的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所有的提名名单应在正式候选人确定之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第二十一条 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差额数的,应召开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过半数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预选有效。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二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分别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和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的,应在原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数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