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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平灾结合。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休闲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场地,平时完全服务于自身原有的功能,在遇突发公共事件时,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功能。

  三、建设目标

  (一)远期目标:至 2020 年,主城区建设完成市级应急避难场所16个、区级应急避难场所88个,完成60%的社区级避难场所改造建设任务。其余区县(自治县)分别完成5个以上应急避难场所改造建设任务(包括有条件的街道和乡镇)。

  (二)中期目标:至 2012 年,全市建设完成市级应急避难场所6个;完成区县(自治县)级应急避难场所92个,其中主城区完成30个,其余区县(自治县)各完成2个,乡镇(街道)、

  社区避难场所建设同步推进。

  (三)近期目标:2009年6月底前,市规划局牵头编制《重庆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并指导区县(自治县)完成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编制工作;2009年年底,全市建设完成市级应急避难场所示范项目3个(重庆工学院、重庆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大田湾体育场),完成区县(自治县)级应急避难场所示范项目41个,其中40个区县(自治县)和北部新区各1个。

  四、有关要求

  (一)选址要求。选址要充分考虑城镇已有或拟建的场址,并与城市、城镇环境相协调,重点选择公园、绿地、休闲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区域。选址应处于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保持疏散道路畅通;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高压线走廊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半小时内步行到达为宜。

  (二)功能设置。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的需要,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运行功能为原则,合理进行功能设置。目前,国家未出台统一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参照国内外发达地区相关经验,临时性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通水、通电、通信等基本功能定位,具备流动厕所、医疗卫生防疫点、垃圾存放点、应急消防装备等基础设施;永久性避难场所应具备应急供水系统(水井或蓄水池、水管、净化水设备等)、应急供电系统(发电设备或应急照明设备等)、应急通信系统(含监控及广播)及应急棚宿区、固定厕所、应急物资储备用房、应急指挥中心用房、直升机停机坪等。各功能区应设置醒目标志牌,各类设施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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