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在工作中确有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需直接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
六、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以及批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研究处理的批示件,责任单位应抓紧办理,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对市政府办公厅交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凡涉及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明确意见,严格在规定时限内以电子公文或纸质公文方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抓紧办理,尽快报送。
八、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根据工作需要,自公文送达之日起,需市政府14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急件”;需7个工作日内批复的,标注为“特急件”;特别紧急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九、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公文首页上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