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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报送市政府的有些公文未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二是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一些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三是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单位名义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范围:四是有些请示性公文不符合“一文一事”的原则,一文包含多项请示事项;五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六是有些单位越级报文:七是公文缓急程度标注不准确;八是市政府办公厅交办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拖延时间较长,未按规定时限反馈市政府办公厅等。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报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负责人签发,但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并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同志已阅”。
  二、市政府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审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有关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同意,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将报请市政府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如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的,应在公文首页上注明分送情况,一般不得多头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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