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9年4月17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为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修改为“为加强民主制度建设和完善议事制度”。增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
二、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款修改为“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删除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提前签到,并到指定席位就座”。
三、第六条增加了“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四、第七条将“五日”修改为“七日”。
五、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四款修改为“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第五款删除了“市政协负责人、全国人大代表”。
六、删除第九条第二款“列席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提前签到,并到指定席位就座”。
七、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和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在《大连日报》上公布”。增加了“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大连海事法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大连海事法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