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给予优惠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给予优惠政策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8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大连市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剧增,城市静态交通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鼓励社会投资,加快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给予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范围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免费或以计时收费方式对外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库)。
  二、优惠政策
  (一)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免缴土地出让金。对于大型公建(含商业、服务业、写字楼等)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库)、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公共停车场(库),按照市国土房屋局、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车库土地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5〕17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地下(半地下)公共停车场(库)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对于其他形式的公共停车场(库)(如地面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多层停车楼等),也免缴土地出让金。
  (二)大国土房屋发〔2005〕170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在出让条件中,通过综合测算,在停车场(库)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以平衡投资不足,鼓励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三)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责任分工
  市建委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和测算等招拍挂的前期准备工作;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土地挂牌出让工作;市内四区政府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拆迁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密切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顺利推进。公共停车场(库)建成后,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共停车场(库)对外出售、出租和改变使用用途。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区市县和先导区参照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