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墓;
5.违反规定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
6.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公益性墓地。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2月)
1.按照《通知》要求,提出本地区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意见。
2.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
3.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
4.进行动员部署,落实相关工作。
(二)全面清查阶段(2009年3月-4月)
1.督促各公墓经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先行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查找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做法,尽快解决自身问题,做好检查准备。
2.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自上而下开展公墓检查工作。对经营性公墓要逐一检查,对农村公益性墓地要重点抽查。
3.根据检查结果,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重大问题须经政府批准后实施,一般问题由民政部门或商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实施。
(三)集中整改阶段(2009年5月-6月)
1.对公墓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2.检查、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3.开展必要的互查、巡查。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组派工作组检查指导清理整顿公墓情况。
4.及时通报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做法,研讨疑难问题,协调整改措施。
5.对公墓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争取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文件。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7月)
1.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2,各地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情况由民政部门汇总上报。各市州地民政局应于2009年7月底前将本地区工作总结及《清理整顿公墓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省厅。
3.汇总上报各地工作经验和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需要民政、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工商、林业、物价等多个部门的参与和配合。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民政牵头,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公墓工作。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应提请当地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公墓工作领导协调机构。